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運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饒運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饒運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民國109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加重刑責外,被告尚有
多次竊盜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犯後已積極填補所造成之損害,態度尚可,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及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所竊得之行動電源1個,雖屬其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如前述,而被告和解所賠償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被告既已賠付告訴人,告訴人之求償權已獲滿足,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889號被告饒運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饒運安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再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22號裁判駁回上訴確定,甫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饒運安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9年11月13日19時37分許,在址設屏東縣○○市○○路○○○號由 湯惟雯 擔任店長所管理之「九乘九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民生公司(下稱九乘九文具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ONPROMB-XS10PD極薄PD行動電源-夜1個(價值新臺幣949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經警 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湯惟雯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饒運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湯惟雯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6張、遭竊商品圖片2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饒運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犯罪所得,因被告已賠償九乘九文具店並與該店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1份存卷足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檢察官陳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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