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98號原告 劉家興 被告 江偉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江偉豪、吳瑞被訴113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正審理中。經查,原告即告訴人劉家興遭詐騙部分,依起訴書之記載及論罪,並未認定被告江偉豪亦為原告遭詐騙部分之共犯,且遍查全卷亦無認定被告江偉豪係此部分共犯之相關證據,原告併以被告江偉豪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其損害,尚有未合,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至原告對被告吳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前開刑事案件宣判時,一併處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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