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號
109年度救字第3號原告即聲請人 胡語潔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郭○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原告即聲請人之起訴狀及聲請狀,未記載被告即相對人郭○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對被告即相對人為送達。爰依法裁定命原告即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即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