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菁蕙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積欠無擔保、無優先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1,595,496元,因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於108年12月10日於本院向債權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於調解日,債權人均未到庭,以致前置調解未能成立。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7號受理在案,先予敘明。嗣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陳報債權數額,除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以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陳報查無債權外,經其餘債權人陳報無擔保債權計算至109年1月份總額為:21,429,895元(不含違約金),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資料附於本卷可稽(見本卷第
127、133、137、141、155、163、177、193、203、217、2
19、233、239頁),經計算結果,已逾前揭法條所規定之1,200萬元,顯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又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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