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林佳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濤鋒不動產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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