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原告 高美玉 即精緻生活商行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