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坤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3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坤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明細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
(一)被告白坤宏於服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而仍駕駛上開車輛,核其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又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
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
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
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
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
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
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
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對
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
文書」。查被告在附表編號4之舉發通知單偽簽「 白坤泉
」之署押,因該文件乃被告以偽造證明係駕駛人白坤泉本
人親自收受該等舉發通知單,並於上開文書上偽造「白坤
泉」署押之行為後交還予員警收執,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其餘
附表編號1、2、3號各該文件上之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
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別無
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被告縱有偽造署押於編號1、2、3
號所示各該文件上,亦不該當於刑法偽造文書罪,是被告
於如附表編號1、2、3號所示之文書上,偽造「白坤泉
」名義之署押及按捺指印,核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
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4號所示文件上偽造「白
坤泉」署押之犯行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另被告於附表編號1、2、3號所示文件上多
次偽造署押,及附表編號4號所示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以
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乃基於逃避刑責動機係
以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侵害單一
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一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於製作第一次調查筆錄後,主動向警方承認冒名應訊
之犯行,有調查筆錄1件(詳見偵卷第6頁)在卷可佐,
是被告於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前開偽造文書犯行前,自行
向員警承認為犯罪行為人並申告前開行為而接受裁判,合
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之要件,爰就其行使偽造文書罪部分,依法減輕其刑。
(三)被告酒後駕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且經警測試之酒精濃度
高達每公升0.85毫克,對於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顯有高度
威脅,且極度不重視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
產安全,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原已不該,遭警查獲後,
復出於卸責之動機、目的,而冒用他人名義接受裁罰,致
生交通主管機關裁罰對象之虞,且險使無辜之人誤受裁罰
,犯行所生危害非輕,並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文書上之偽造「白坤泉」署押共11
枚(含簽名6枚及指印5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偽造「白坤泉」署押所在文件│應沒收偽造「白坤泉│備註│
││名稱│」署押之數量││
├──┼─────────────┼─────────┼───────┤
│1│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簽名1枚、指印2枚│偵卷第7頁│
├──┼─────────────┼─────────┼───────┤
│2│生理平衡檢測表│簽名1枚│偵卷第9頁│
├──┼─────────────┼─────────┼───────┤
│3│警詢筆錄│簽名3枚、指印3枚│偵卷第19~21頁│
├──┼─────────────┼─────────┼───────┤
│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簽名1枚│偵卷第22頁│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
├──┴─────────────┼─────────┼───────┤
│總計│簽名6枚、指印5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