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債權人 潘美燕 債務人 鄭妙琅 債務人 群宏 整合行銷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債務人群宏整合行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三、債務人鄭妙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群宏整合行銷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