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上訴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上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柯玉霞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柯玉霞係南投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第7選區候選人 陳國雄 之友人,在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49之1號開雜貨店為業。 陳明德廖新正 則均係馮柯玉霞之友人,渠等均具有本屆南投縣議員選舉第7選區之投票權。馮柯玉霞為使不知情之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定其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27日下午某時許,在上開雜貨店內,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交付1000元予陳明德;並於同日16時許,在同址交付2000元予廖新正, 請渠 等及渠戶內具有投票權人,於投票日投票支持陳國雄。陳明德、廖新正等人均明知被告所交付之款項,係向渠等及渠戶內具有投票權人行賄之款項,竟仍予以收受,並允諾於投票日投票予陳國雄(陳明德、廖新正2人涉嫌投票受賄罪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因認馮柯玉霞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罪嫌。
二、公訴意旨指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陳明德、廖新正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筆錄,並以渠等與被告並無仇恨,應無故意誣攀之可能,為其論述之依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四、訊據被告馮柯玉霞,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有開雜貨店,因媳婦 楊歡 所屬之中原部落於98年11月28日、29日舉行村里運動會,故於前一日即98年11月27日中午12時許,即駕駛自小客車搭載楊歡離開住處返回中原部落,待返回住處時,已是下午6時30分許,當天下午沒有在店內,沒有碰到陳明德、廖新正兩人,渠等指伊有行賄之行為,根本沒有這些事實等語。
五、經查:
(一)證據能力部分: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證人陳明德、廖新正於警詢時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選任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8頁反面),又核無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自應認無證據能力。惟證人陳明德、廖新正警詢時之證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參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6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6款,第166條之2規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81號判決要旨參照)。
2.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依現階段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實務運作上,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又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而證人陳明德、廖新正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均係以證人之身分陳述,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其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且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渠等偵訊錄音光碟(原審卷第67-77頁、第84-100頁),並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依上說明,渠等於上開偵查中之證言,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陳國雄係於98年10月8日登記為南投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7選舉區候選人,被告馮柯玉霞與陳明德、廖新正均有該次選舉之投票權等情,為被告馮柯玉霞所坦承,並經證人陳明德、廖新正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復有南投縣選舉委員會99年3月5日投選一字第0991100261號函及所附之候選人登記申請書、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選舉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登記書各1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0-29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三)證人陳明德先於98年12月3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馮柯玉霞於98年11月27日下午,在其經營之雜貨店,用現金1千元向我買票,要求我支持陳國雄,被告拿錢給我時,我有答應投票支持陳國雄,被告拿給我的是1張1千元的云云(98年度選他字第149號卷第22-23頁); 嗣於 98年12月17日偵訊時改口供稱:「(問:對於你涉嫌投票受賄罪有何辯解?)我是被逼供的。」、「我只收一位候選人的行賄款,我是為了我媽的身體著想,才在警局時承認。」等語(98年度選偵字第28號卷第6頁);繼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8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沒有在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49之1號她開的雜貨店裡面拿1千元給我,我在警詢時說有,是因為警察說我家裡有5票,我媽媽在洗腎,如果被關的話,我難過,我想說我一個人扛,我說有,錢交給我,都不關他們的事情,當天是中午被警察帶到霧社分局,我早上有喝一瓶保力達,我在警察局說我有拿到被告的1千元,都是假話,被告被起訴之後,我有去跟被告道歉,因為我講說誰認識被告這樣,我於98年12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說「我是被逼供的」,是我在霧社分局時,他們把我拉到牢房那邊,還一直逼我,說人家都已經承認了,你不承認這樣,我說我沒有就是我沒有,我不懂緩起訴的意義,警察跟我恐嚇,說要把我爸爸、媽媽都帶來,我因為擔心他們的身體,才亂講的,警察帶我到地下室的牢房,在那裡逼我要承認,警察先帶我到二樓,走道兩邊都是一間一間的,所以是在二樓一間一間的寢室裡面,好幾個警察先問我到底有無買票,我說我沒有買票,然後就到地下室,時間拖到很晚,就是在二樓寢室的時候,跟我說我如果不配合,就要把我爸爸、媽媽一起帶到分局,後來又帶我到地下室牢房那邊,在牢房那邊錄音作筆錄,一直問我有沒有拿,我說沒有就是沒有,我真的沒有,他們說人家都承認了,你還不肯承認,人家都講了,你不敢講,我說隨便你們,我累了,我那時候衣服濕濕的,我說很冷要出去打電話給我弟弟,叫我弟弟拿外套給我,警察說不能打電話,那個警察還罵我,說不能打電話,這些事情都發生在晚上,當時是逼供完,再寫筆錄,筆錄製作中間,沒有休息,是半夜向我恐嚇,我不知道為何製作筆錄時間是下午,那時候我酒醉,當時我很害怕,沒有拿就是沒有拿。到後面我自己承認,是因為他們一直逼我,他們問我的時候,說不承認就把錄音關起來,然後再開錄音這樣,我的意思是說錄影有中斷,我的印象是有,我沒有說廖新正、 李秋菊黃國明 這三個人名字,我也沒有說大家進入被告的雜貨店是大家一起進去還是一個一個進去,98年11月27日下午那天我沒有去雜貨店找被告,我之前在警局講的買票時間,也不是我說的,在霧社分局的時候,是我亂講的,那天我酒醉,隨便亂講的,98年11月27日下午,我根本沒有去被告的雜貨店,也沒有遇到被告的媳婦楊歡,沒有看到廖新正、李秋菊、黃國明三個人,當時我在家裡睡覺,當天晚上檢察官有向我作筆錄,我沒有跟檢察官說我被警察刑求逼供的事情,因為我不敢講,我怕出去被毒打,檢察官問我的時候我還在酒醉,所以檢察官問什麼,我也不知道,反正檢察官亂問我也亂答,我平常會去被告雜貨店買香菸,被告沒有拜託我投票給哪一個候選人,被告沒有拿錢給我,請我要投票給哪一個候選人,我在警局跟檢察官問我的時候,我說被告有給我1千元,請我投票給陳國雄,是警察逼我的,我不知道警察為何要逼我,所以我沒有拿到1千元等語(原審卷第153-168頁)。陳明德前後證(供)述不一,非無瑕疵,則其證述是否屬實,尚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四)陳明德雖於98年12月3日警詢時坦承有於98年11月27日下午某時許,在被告經營之雜貨店內,收受被告所交付、要求其投票支持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之賄款1千元等情,然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陳明德該警詢錄音光碟,內容為:
警員問(下簡稱問):那你有沒有到他們其中一個人家?陳明德答(下簡稱答):有,我有去馮柯玉霞家裡買東西。問:她們家是經營什麼嗎?答:雜貨店。
問:馮柯玉霞家是經營雜貨店?答:嗯。
問:南投縣仁愛鄉民眾 周賢明石明祥 、馮柯玉霞他們其中
有一個,有沒有也是同樣那一天98年11月27號或者28號下午的時候,有拿1千元現金向你買票,並要求你要在這次選舉的時候支持候選人陳國雄當選?答:(沒回答)問:這個部分你講實話沒關係。因為這個一定會問的,檢察官也會問。
答:問題是我沒有拿錢,怎麼辦。
問:這個部分喔我跟你講,我們並沒有說,因為我們主觀認
定沒有說誰跟你買票嘛喔?答:嗯。
問:只是問你而已啦。
答:嗯。
問:然後這次選舉我們根據民眾檢舉,有人跟我們講說有人
買票,是馮柯玉霞,她是樁腳,有人檢舉她買票,我們根據檢舉來跟你偵訊,那換個角度來問好不好?馮柯玉霞有跟周賢明或石明祥其中一位買票嗎?就你所知道這樣?答:(沒回答)問:他們其中一位啦,我沒有說哪一位啦?答:應該是有吧。
問:那我們偵訊我們這個,好,我們繼續問,上面我跟你問
說你側面瞭解應該馮柯玉霞有跟周賢明或石明祥其中一位買票喔,應該是有吧喔?答:應該是有。
問:據你所知他們買票的金額大概多少錢?答:我不曉得。
問:那你為什麼知道她有跟他們兩個買票?答:大概應該是會買票,我不曉得啊,應該是大概這樣吧。
問:這個部分喔。
答:因為我不經常跟他們來往。
問:那我跟你講,因為我們偵訊筆錄跟光碟的內容要一致。
答:對。
問:這個部分我也不跟你討論內容喔?答:嗯。
問:因為這是正式的偵訊筆錄喔?答:嗯。
問:我剛剛那個問題再重新問你一次,好不好?答:好。
問:你剛剛有講說27號或28號不知道哪一天下午喔?答:嗯。
問:他們3個都沒有到你家,然後你有去馮柯玉霞家裡買東
西,因為她家是經營雜貨店,在南豐嘛喔?答:對。
問:那我現在問你,馮柯玉霞家裡經營雜貨店,對啦喔?答:嗯。
問:她也是陳國雄在南豐的樁腳嘛?因為這大家都知道嘛,
是不是?答:(沒回答)問:我問你答喔,馮柯玉霞經營雜貨店,她本人是否為南投
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在南豐的樁腳?據你所知這樣?答:(沒回答)問:樁腳這邊應該大家都知道了?答:嗯,應該都知道。
問:在南豐村?答:南豐。
問:這個問別人別人也都知道。
答:嗯。
問:你答喔,你自己答,是啦喔?答:(點頭)問:再重複一遍喔,馮柯玉霞經營雜貨店,她本人是否為南
投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在南豐的樁腳?答:對啊。
問:是啦喔?據你瞭解,馮柯玉霞是否曾向周賢明、石明祥
等人買票?答:那個我沒注意到。因為我很少在家裡。
問:我沒有說她跟誰買,就是是否曾跟他們買?這個你可能要想一下,不要那麼快回答我。給你想一下啦。
答:(沒回答)問:這部分可能要交代清楚一點喔?答:這個我就不曉得。怎麼辦?問:沒關係,因為這有在錄影,我一定要跟你問的比較清楚喔。
答:嗯。
問:再想一下啦。
答:(沒回答)問:或者還有其他人我沒有講到的?你知道的部分這樣,還
有其他我可以再寫上去沒有關係。其中一位這樣,因為現在我給你指認有3個,還是裡面還有廖新正、李秋菊、 馮福中 ,雖然沒有在這照片中但你知道的部分這樣?答:(沒回答)問:因為相片只有3個人嘛,但是我們瞭解的部分是有好幾個。
答:不曉得。
問:這個部分你可能要再想一下吧?好不好,我們這個慢慢問沒關係,不趕時間。
答:(沒回答)問:這個部分你講沒關係嘛,因為至少要有一個目標嘛,不然我們這個偵訊就沒有意義了啊。
答:你說誰跟誰?問:那個我念給你聽喔,廖新正、馮福中、李秋菊、黃國明
、周賢明、石明祥這些人買票,其中有人買票?答:你說買票?問:有向他們買票啦?答:喔喔。
問:嗯啦。馮柯玉霞發的錢嘛,意思就是馮柯玉霞分別有發
錢給這些人啦,是不是有曾經發過這樣啦?請他支持某特定候選人這樣啦?因為我們偵訊的內容必須要問到這個。我再重新念一次喔,據你的瞭解,馮柯玉霞她是南豐村的樁腳嘛,她有替他拉票嘛,那她是否有跟廖新正、馮福中、李秋菊、陳明德、周賢明、石明祥等人買票?答:我覺得應該是廖新正吧。
問:有向廖新正喔?答:嗯。因為他常喝酒啊。
問:喔。應該有向廖新正來買票喔?答:嗯,應該有。
問:買票的金額是新台幣多少錢?答:我不曉得。因為我沒有親眼看到啊。
問:據你瞭解,馮柯玉霞發現金給具有投票權的公民,是在
哪裡發的?答:據我瞭解喔?問:嗯。她發放的手法是怎麼樣?答:(沒回答)問:沒關係啦,你就坦白知道的講嘛,好不好?這一定是給
現金的,這是沒什麼好說的,不可能給別的東西嘛,她就是怎麼發,是去人家家裡發呢,去民眾家裡發呢,還是請人家到家裡她有發錢這樣子?答:應該是在她家裡吧。
問:嗯。
答:不可能在外面吧。
問:沒有,你要講一個明確的?答:對啊。
問:在她家裡嘛?她家是不是住松原巷49之1號?答:對。
問:那我再問你,馮柯玉霞她的住址在哪裡?是在哪裡?她
家住哪裡?答:她家就住在(模糊)後面。
問:49之1號?答:嗯。
問:南豐村松原巷49之1號?答:對。
問:這些人除了廖新正之外,還有別人收到她的錢嗎?答:這個我就沒有注意到了。
問:那你為什麼知道是廖新正?答:應該是他吧,他時常去那邊啊。
問:那你覺得廖新正會向她收錢,買票應該可以買是不是?答:應該是。
問:應該是喔,照理來講她有跟他買對不對?答:(點頭)問:有沒有聽到她有跟他買,如果不是照常理的話有沒有聽
到其他風聲她有跟他買?答:沒有。
問:至少要聽有人講吧?你想像的這樣可能也不行啊,對不
對?答:嗯。
問:要來一個說法嘛,沒事也不能說人家嘛?答:嗯。
問:對啊,我們因為是有關選罷法規定,所以我們要慎重一點問。
答:好。
問:剛剛我跟你提示的那幾位,應該也有人買啊?也有人賣
啊?答:嗯。
問:是這樣子啦,必須問的慎重一點。
答:嗯。
問:現在時間是98年12月3日下午17點30分,剛剛我們是16
點50分停止,剛剛有休息還有抽煙,我們暫停詢問,現在已經是3號下午17點30分,我們開始重新訊問,你是否願意接受警方的夜間偵訊,現在算晚上,是否願意?答:願意。
問:繼續剛剛的提問,南投仁愛鄉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他
的樁腳馮柯玉霞有沒有請託你,請你投票給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之前有沒有拜託你?答:之前有。
問:有啦喔,拜託你幾次?答:2次。
問:南投縣仁愛鄉民眾馮柯玉霞有沒有在98年11月27號下午
,以每票1千元現金向你買票,並要求你於98年底的縣議員選舉投給他,支持他當選?答:(沒回答)問:我再重新問一次,南投縣仁愛鄉民眾馮柯玉霞有無於98
年11月27號下午,以每票1千元現金向你買票,並要求你於98年底的仁愛鄉縣議員選舉時能投票支持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當選?有沒有?答:(沒回答)問:陳先生問題你聽的清楚嗎?剛剛我問的問題?答:清楚啊。
問:清楚啦喔,就是問說那個樁腳馮柯玉霞有沒有在11月27
號跟你買票,1千塊錢現金,要你支持陳國雄參選議員讓他能夠當選?大概就是這樣子嘛,對不對?答:對。
問:有沒有?答:(沒回答)問:有沒有啦?這個你自己知道而已,我只是在跟你作警詢筆錄嘛。
答:(點頭)問:而且都有錄影。
答:(沒回答)問:就有沒有而已嘛,很簡單嘛,好不好?那大家筆錄才能
繼續問啊?答:(沒回答)問:這個也是本來就是有沒有你自己知道而已?沒有其他的
對不對?答:忘記了。
問:這個你要交代啦,有沒有而已嘛,什麼忘記了,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答:(沈默許久)有。
問:有啦喔,繼續問喔,就繼續上面那個問題喔,馮柯玉霞
到底是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向你買票的?總共交付你多少錢?她是在11月27還是28號下午,你的印象中這樣啦?答:應該是下午吧。
問:27號下午?下午大概幾點?答:我不曉得。
問:就是下午2、3點左右喔?答:沒有錶。
問:下午啦喔,在什麼地點?在她家還是哪裡?在她雜貨店
那裡?答:在她雜貨店。
問:總共向你買幾票?答:就買我。
問:買你那1票而已?總共交給你多少錢?答:不記得了,因為我酒醉。
問:剛剛我跟你問了,11月27號下午是有用1千塊向你買票
嘛,你剛剛說有嘛,金額也跟你提示了,是1千塊嘛,是不是1千塊錢?答:1千塊。
問:啊,是不是1千塊錢,還是多少錢你自己講?還是5百,
還是1千還是2千?你自己講嘛,因為這是我們問你的嘛。多少錢?答:(沒回答)問:正常買票是5百、1千到2千嘛,喔?答:嗯。
問:那到底多少錢?新台幣多少?答:(沒回答)問:沒關係嘛,你講嘛,新台幣多少?買1票是1千塊到2千塊,大概是這樣子,也有5百的。
答:(沒回答)問:多少?剛剛你就講1千塊了,還是剛剛你講的1千塊?答:1千塊。
問:1千塊?她跟你買新台幣多少你再講一次?答:1千塊。
問:繼續上面那個問題,當時還有什麼人在現場?答:只有我一個人。
問:當時只有你一個人在現場?答:嗯。
問:你是否知道馮柯玉霞還向其他人用這樣的方式買票?你
知道的有誰?答:(沒回答)問:還是要看你剛剛提示的資料?剛剛警方給你提示的資料,你看還有誰?沒關係啦,就你知道的講。
答:廖新正。
問:還有誰?答:李秋菊。
問:還有誰?答:黃國明。
問:還有誰?答:沒有了。
問:她向這些人買票的時候你有在場嗎,不然你怎麼知道她
有跟他們買票?答:(沒回答)問:有沒有嘛,就這樣而已嘛?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啊?因
為你知道她有跟他們買一定是你有在現場,是不是這樣?這個你坦白回答沒關係啦,就你所知道的部分這樣。
答:(沒回答)問:正式問你喔,你為何知道馮柯玉霞向上述廖新正等3人
以同樣方式買票?你為什麼會知道?答:是我有看到他們進去出來這樣。
問:同一時間就相同那一天同一時段你有看到他們3個也有
進去,大概就是這樣是不是?答:對。
問:進去馮柯玉霞的雜貨店裡面還是裡面的房間?答:他們不一樣的時間啊。
問:同一天啦,是不是?答:對。
問:同一天不同的時間?答:對啊。
問:一個一個進去是不是,還是一起進去?答:沒有,一個一個。
問:當天的,也是下午啦喔,應該也是譬如說2點就2點10分
、2點20,是不是這樣?差不多是這樣,不會差很久吧?答:差不多啦。
問:大概下午的那一段時間啦喔?答:我的印象是這樣。
問:好,沒關係,我等一下講給你說不是大概是這樣,是應
該是這樣,是當天下午我親眼看到他們3個分批啦,是不是?答:(點頭)問:一個一個個別進她的雜貨店的哪裡?答:就雜貨店啊。
問:是當天下午喔?我親眼看到他們3個分批進馮柯玉霞的
雜貨店,是不是這樣?答:(點頭)問:所以我才知道他們也是有接受那個馮柯玉霞的買票,是
不是這樣?再問你喔,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及其樁腳馮柯玉霞有沒有請你支持他,支持那個陳國雄,還有他的樁腳有沒有請你支持他?答:有。
問:你之前有說有2次嘛喔,有來拜訪嘛?答:對。
問:有請託嘛,有請你支持他?答:有。
問:你跟陳國雄及馮柯玉霞個人有沒有什麼其他的恩怨?答:沒有。
問:那你那個新台幣1千塊現在呢?有沒有花掉了?還是你
願意把他交出來?那個錢有收還是要交代啊?答:(沒回答)問:是不是花掉了。
答:錢沒有了。
問:新台幣1千元已經花掉了嘛喔?答:花掉了。
問:錢是花掉還是怎麼樣你自己講?新台幣1千元現在呢?答:沒有了。
問:沒有是你自己花掉還是怎麼樣?答:可能我自己花掉了。
問:沒有可能的啦,是不是你自己花掉了?答:你自己花掉了。
問:你有沒有其他的補充意見?那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
沒有要補充的?答:沒有。
問:那你剛剛講的有沒有實在?答:(沒回答)問:有沒有?如果有其他意見你可以補充。可以補充你自己的說法沒關係。
答:(沒回答)問:譬如說你沒有前科啊,你也沒有其他的想法,就一時給
人家買票嘛,就這樣,還是你沒有補充?有沒有補充?答:沒有。
問:那你以上的說法是否實在?答:(沒回答)問:陳先生,你要回答啊?我們現在是在作正式的警詢筆錄。
答:嗯。
問:有沒有實在?我再重新念一遍,你有沒有補充的意見?
你以上所說的是否實在?有沒有補充意見?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的是否實在?答:( 沈思 許久)實在。
問:我們剛作的筆錄總共有5頁,我們在12月3號下午
17點50分就作完了,等一下我們會請你再看一遍,看的懂嗎?字?答:看的懂。
問:那我們會印給你親自來閱讀,你覺得沒有錯的話請你來
簽名蓋章。可以嗎?答:可以。
(以上內容見原審卷第56-67頁)由上可知,陳明德在警員詢問被告有無以1千元向其買票時,先不語,後來答以「問題是我沒有拿錢,怎麼辦」,以及對於警員之詢問,多先不語或表示「不曉得」,然後才在警員數次重複訊問及誘導訊問下,做出符合警員問題之答覆,或僅答以「嗯」,故陳明德於警詢時,是否出於其任意性所為之陳述,顯有可疑。則陳明德於審理時證稱,其於警詢時因不承認有收受被告交付之賄賂,而遭不法取供,始配合警方指證被告,即有相當之可信性。而陳明德於審理時亦證稱:當天晚上檢察官有向我作筆錄,我沒有跟檢察官說我被警察刑求逼供的事情,因為我不敢講,我怕出去被毒打等語;足見其於98年12月3日偵查中指證有收受被告交付賄賂1千元作為投票支持陳國雄代價云云,係因之前受到警方不法取供,導致其唯恐於偵查中若與警詢時不同之陳述,會對自己不利,始為此不實在之陳述。
(五)證人廖新正於98年12月4日偵查中證稱:「(問:今天警察有對你訊問?)有。」、「(問:你對訊問過程有何意見?)因當時我很害怕,警察說若我不承認,我會被關,又會被罰6萬元,我怕怕的,就承認了。」、「(問:你有前科,已了解地檢署的程序,為何會害怕?)警察詢問我時,我一時緊張,講錯話。」、「(問:你老婆生病看病的錢,是否馮柯玉霞拿給你的?)那時我酒醉。」、「(問:馮柯玉霞是在何處拿錢給你?)在雜貨店拿錢給我的。」、「(問:馮柯玉霞拿給你的二千元,是兩張一千元的紙鈔?)是。那時我在喝米酒。」、「(問:馮柯玉霞是把錢塞在你口袋?)不記得了,我把錢用來看病。」、「(問:你太太用這筆收賄的錢到何處看病?)到埔里看病。」、「(問:是否你去買煙時,馮柯玉霞拿錢給你?)買煙時還沒有酒醉。」、「(問:馮柯玉霞拿錢給你的時間,是你酒醉前還是酒醉後?)買煙的時候,已經有一點喝醉。」、「(問:你去買煙時,馮柯玉霞拿兩千元給你時,有無說要你投票給那位候選人?)我不記得了。」、「(問:馮柯玉霞拿錢給你時,有無對你說什麼?)沒有。」、「(問:馮柯玉霞是否跟你說,要你投票給一號候選人陳國雄?)我頭腦不太清楚,記不太起來。」、「(問:你把拿到的兩千元用到何處?)拿到埔里基督教醫院讓我太太 翁淑美 看病。」、「(問:你太太看病時間?)前幾天,詳細時間不記得了,我早上上班時,我太太自己坐公車去看病。」、「(問:兩千元是否馮柯玉霞拿給你的?)我酒醉了。」、「(問:你去雜貨店買煙時,馮柯玉霞拿兩千元賄款給你?)好像是。」等語(98年度選他字第149號卷第93-95頁);嗣於98年12月17日偵查中供稱:「(問:對於你涉嫌投票受賄罪有何辯解?)我上次是被逼供的,我沒有拿錢。」、「(問:你沒有受賄,你為何在上次庭訊時承認?你上次說你拿了受賄的二千元到埔里基督教醫院看病?)我沒有承認,是警察恐嚇要把我關起來,又要罰我六萬元。」、「(問:你有無交出受賄的二千元?)沒有。」、「(問:那你為何說要交出二千元?)我心裡害怕。」、「(問:你承認投票受賄犯行否?)(不語)」、「(問:是否你太太生病,你才拿受賄的二千元讓她去看病?)是。我家裡經濟很困難。」等語(98年度選偵字第28號卷第10頁);繼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於98年12月4日我有到南投縣警察局做筆錄,我是早上8點多到南投縣警察局,我做了2次筆錄,他們問我有沒有拿到選舉的錢,結果第一次筆錄跟卡片都撕破,所以才作第二次筆錄,第二次他一直逼問我口供,還恐嚇我,說如果我沒有承認,我會關,還有罰金6萬元這樣,我也沒有向被告拿2千元,是被警察局逼問我口供,我說沒有,他們一直寫下去,最後還是沒有向被告要
2千元,就是這樣,第二次做筆錄前面我被警察恐嚇,警察跟我說如果不承認的話,要罰6萬,還要被關。所以我心裡很怕。被嚇到,所以他叫我這麼寫,他叫我在筆錄上簽名,就沒有事了,第二次的筆錄沒有給我看,後來警察問完,移送檢察官,我有向檢察官說好幾次我被警察逼問口供,而且他還恐嚇我,說要被關,要被關6年,還要被罰6萬,我不知道什麼叫緩起訴,我在警局那邊說有把被告交給你的2千元,給她去看病,是被警察逼的,我沒有拿2千元給我太太翁淑美去看病,我沒有拿到被告交給我的2千元,叫我支持陳國雄,我於98年12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有逼問我,恐嚇我,說如果我沒有誠實講,我會被罰6萬,還會被關,所以我就害怕,所以我就說謊了,供述對被告不利的證詞,當天檢察官訊問時,說還是簽名比較好,如果我再不講的話,我會被關這樣,當時我還在宿醉,頭還在暈。因為時間拖很長,我不舒服,按照這樣寫,因為第一次筆錄被撕掉,在檢察官那邊訊問的時候,我心裡怕怕的,警察一直逼問我,我說沒有作,我沒有拿到選舉的錢,他一直逼問我,98年12月4日之後被告沒有去找我,當天早上6點,仁愛分局刑事組的人員開警車帶我去縣警局做筆錄,大約八點多到縣警局,從快中午的時候開始做筆錄,快中午的時候,有在縣警局吃便當,還在做筆錄的中間,先作第一次筆錄,後來筆錄被撕掉,讓我吃便當,吃完便當之後,再作第二次筆錄,當時我星期一到星期五都在農場工作,時間是早上8點到下午3點,我有時會去被告的雜貨店買米酒、買煙,98年11月27日當天我有上班,那天我沒有去被告的雜貨店,那天她關門,她人不在,我本來想去買香煙,我沒有買到煙,去別家店買,我不記得那天我是幾點到她的店要買煙,是下班以後去的,她人不在,門關著,我在警局及檢察官偵訊時都說,我去被告雜貨店,被告拿2千元給我,是買票的錢,沒有這回事,我怕被關,因為他們說不承認的話,要被關,還要罰6萬,所以就這樣寫下去了等語(原審卷第206-214頁)。故廖新正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一再表明其係遭警員脅迫,始承認有收受被告交付投票支持縣議員候選人陳國雄之賄賂2千元,則廖新正於98年12月4日偵查中證述收受被告交付賄賂等情,是否確有其事,尚有疑義。
(六)證人楊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8年12月17日中午左右,我叫被告送我回仁愛鄉眉原娘家,因為那禮拜的假日學校有運動會及晚會,從眉溪到眉原開車要一個小時以上,我與被告中午左右就離開眉溪,中途有到埔里的全聯福利中心買東西,因為當時村子有運動會及晚會,所以記的比較清楚,11月28日晚上是晚會,29日是全天運動會,被告跟我到眉原以後,有跟我父母去吃飯,被告大約下午3、4時許離開我的娘家,從我娘家眉原到埔里開車要約30至40分鐘,當天我父母有打電話給被告,問被告說到家了沒,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被告在使用,從我98年8月嫁過去,被告就已經在用這支手機了,我娘家眉原在惠蓀林場附近,往埔里方向下去,不能直接從霧社到眉原,一定要經過埔里,我與被告當天的行程就是大概差不多下午1點多到埔里的全聯福利中心買蛋捲,然後回眉原娘家吃個飯,下午3、4點被告就回去了,被告離開之後,我就沒有跟她聯絡了,所以被告那一天幾點回到南豐,去了何處,我不太瞭解,從我娘家眉原那邊回去南豐,應該要一個小時左右,我娘家地址在南投縣仁愛鄉新生村30巷170之1號,就是我說眉原的地方,我會在27日就回去娘家,是因為剛好被告有時間,隔天被告要忙,所以我就先叫被告載我回去,隔天被告也要開店,她們也是有晚會,所以我先回去,是我叫被告先送我回去等語(原審卷第169-179頁)。證人楊歡所指於98年11月27日下午1時許,其與被告一同在全聯福利中心購買蛋捲一節,有設於南投縣○里鎮○○路○○號1樓之全聯福利中心收銀機統一發票1張可佐(原審卷第232頁),依該發票上所載,交易時間確為98年11月27日下午1時5分許,故最遲須於同日中午12時許,自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出發,始能於該時點抵達前述全聯福利中心。另被告於98年12月4日警詢時及同日偵查中,所留之行動電話即為0000000000號,此有被告調查筆錄及訊問筆錄可證(98年度選他字第149號卷第105頁、第110頁),再查詢該行動電話於98年11月27日之通聯紀錄(原審卷第47頁),於該日下午4時42分許,基地台位址在南投縣○里鎮○○段○○○○號,於該日下午6時27分許,基地台位址則在南投縣○○鄉○○段○○○○號。由上事證,被告辯稱其於98年11月27日中午12時許,即離開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49之1號住處,迄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始返回住處,有相當證據可憑,尚堪採信。則起訴書指廖新正於98年11月27日下午4時許,前往被告前開住處,由被告當面交付1千元與廖新正,作為投票支持陳國雄之代價,尚與事實不符。
(七)證人即廖新正之配偶翁淑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身體有很多毛病,貧血、糖尿病,什麼毛病都有,我每個月都要去檢查,98年11月底、12月初,我有去埔里基督教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是健保給付,沒有個人負擔部分,都是健保,自費部分很少,只有掛號或急診部分,掛號或急診的錢是我自己賺,有時我會去山上打零工,那段時間,廖新正沒有拿給我2千元看病,廖新正沒有常常給我錢,除非他有去工作,會給我一些家用,因為我們山上工作不是固定的,有時有,有時沒有工作,工作不穩定,選舉那段時間,廖新正沒有拿2千元給我,我的收入不穩定,我常常要看病,開銷很大,我賺的錢有時不夠這些開銷,還是要勉強自己想辦法,要付健保,健保不能停,一停就沒有辦法去看病,自費就會很貴,廖新正沒有跟我談論說縣議員選舉要投票給誰,我有一個小孩,他也是作山上的工作,他有幫我支付醫藥費,他賺錢都會給我,他知道我身體不好,廖新正98年在農場做收廚餘的工作,一星期上班5天,星期一到星期五,星期六、日休息,是固定的,到99年1月就沒有了,他是去年去做,到今年1月好像作了半年或8個月,每個月薪水1萬多,每個月10日領錢,領錢之後,他會買家裡的米或菜,但是不會拿錢給我,我們是各自付自己的健保費,我打零工的錢也是會去付健保費,廖新正偶而會拿錢給我,有時我生病回去拿藥的時候,他會給我1仟元,98年11月那次看病,醫院的人要我住院,說我血壓太低,我說沒有錢,我就回去,沒有住院,後來12月那次,我就昏倒,就去住院,廖新正作這個短期臨時工,每天都去上班,不能請假,因為一請假,就會把他們開除,不讓他們作,所以都會去上班,98年11月間,被告沒有跟我講選舉的事情,沒有要求我投票給誰,她都不會跟我講這些等語(原審卷第214-220頁);亦即證人翁淑美否認廖新正有交付2千元供其支付醫療費用之事。再查詢翁淑美於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之就診紀錄,其係於98年11月23日前往該醫院門診就醫,另於98年12月20日係經由急診就醫後住院治療,於98年12月30日出院,有該院99年5月24日埔基醫字第0000000A號函及所附之病歷影本1份在卷可證(原審卷第142-148頁);是翁淑美係於廖新正上揭證述收受被告交付2千元之98年11月27日前之同月23日就醫,及於98年11月27日後約1個月,突因急診住院,故廖新正於98年12月4日偵查中證稱其係於當日之前幾日,將被告交付之2千元,轉交給翁淑美支付醫療費用云云,尚與前開事證不符。
(八)綜上所述,證人陳明德、廖新正之證述前後歧異,並非一致,均有瑕疵,且證人陳明德對於被告不利之證述,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而證人廖新正部分之證述,則與調查之事證相左,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犯行,而使法院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六、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洵屬正確。檢察官提起上訴,仍以前揭陳明德、廖新正尚有瑕疵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之證詞為據,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慶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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