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0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光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依妹 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0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黃劉依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原任法定代理人 黃光春 業已去世,推丙○○為董事長職務代理人,嗣被上訴人公司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推選黃劉依妹為董事長,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訴訟在案,是本院右開判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列丙○○,顯然錯誤,應更正為「黃劉依妹」。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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