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調字第30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相對人 張志明張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街○○巷○號12樓,有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惟聲請人已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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