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美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美蘭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曹美蘭與 魯寶珠 為同一社區鄰居。曹美蘭因細故與魯寶珠發生糾紛,詎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14日12時許,在在公眾得出入且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魯寶珠位於新竹市○○路○段○○○巷○號4樓住處門外,以「嘴賤」、「你嘴很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賤人,應予更正)「瘋婆」、「三八女人」、「人也壞耳朵也壞」等語辱罵魯寶珠,足以貶損魯寶珠之人格及社會上評價。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曹美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魯寶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現場錄影光碟及譯文。
(四)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之犯行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死了做鬼也要抓你云云。然查:被告於前揭時、地,口出:「嘴賤」、「你嘴很賤」「瘋婆」、「三八女人」、「人也壞耳朵也壞」等語,有錄音譯文及錄影光碟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6700號卷第8至1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被告以前揭情詞空言否認本案犯行,要無可採。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曹美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應屬良好,然遇事未能理性處理,僅因社區事務產生糾紛,竟以言語公然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未知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所為實不足取,並參以其犯罪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患有憂鬱症之身心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侵害告訴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及犯後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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