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下列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下列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處之刑,就受刑人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宣告應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亦應照原判決執行。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引原附表編號1之罪,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規定,亦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屬贅載,均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9月12日│94年8月23日至│94年12月8日至││││95年1月10日│95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署9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署94年度毒│臺南地檢署94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5540號│偵字第3053號│第14730號│├───┬───┼────────────┼──────────┼──────────┤│最│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朴簡字第168號│95年度訴字第58號│95年度簡上字第87號││實├───┼────────────┼──────────┼──────────┤│審│判決│94年10月27日│95年3月29日│95年6月30日│││日期│(原附表誤載為94.11.29)│││├───┼───┼────────────┼──────────┼──────────┤│確│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朴簡字第168號│95年度訴字第58號│95年度簡上字第87號││決├───┼────────────┼──────────┼──────────┤││判決確│94年11月29日│95年5月8日│95年7月27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3款規定│3款規定│3款規定││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期間││││├───────┼────────────┴──────────┴──────────┤│減刑後定│附表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刑│(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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