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馬淑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茗 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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