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有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有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4日為│101年5月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查││5686號│5686號│31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實││132號│132號│175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同上││││2444號│2444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9日│101年8月29日│101年11月26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2.附表編號3至4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3.附表編號6至7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3日為│101年2月7日為│101年7月2日│││警採尿時起回溯96│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查││3118號│871號│29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實││1757號│835號│152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26日│同上│101年12月3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2.附表編號3至4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3.附表編號6至7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查││29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實││152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3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2.附表編號3至4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3.附表編號6至7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