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803號

原告 吳意 (即 吳良才 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宗錦

原告 吳巾 (即吳良才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又聖 (即吳良才之繼承人)

吳十資 (即吳良才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一陳友恆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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