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玫瑰藤攝影禮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存款存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資資料表、未領薪資
憑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