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游有德 被告 陳姿妘 上列被告陳姿妘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游有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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