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債權人 洪傅淑珍 上列債權人洪傅淑珍聲請對債務人 楊松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3號分割共有物件判決確定,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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