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吳耀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2號被告吳耀全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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