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888號債權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進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29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㈡提出清晰匯款金額229000元之匯出匯款憑證。㈢陳報利息自112年5月24日起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