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得雲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湘惠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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