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計算式:60,000元+180,000元=2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