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再審被告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光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十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再審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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