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27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請敘明兩造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若干?
3、補正確之請求聲明(要求債務人每月給付61,000元之性質為何?債務人自88年2月20日起,應給付至何時?請均詳加敘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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