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6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㈠壹佰陸拾參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㈡壹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0日邀相對人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⑴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5月6日起至113年5月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785%計付。⑵232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5月6日起至113年5月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7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借據為據。
(三)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如聲請人對債務人甲○○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聲請人就二筆債權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乙○○負起保證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9月6日、98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借據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另債務人乙○○既為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聲請人對債務人甲○○執行無效果後,負擔保證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467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633,│國立│9月06日起││七八五│││654元│││││├──┼───┼─────┼──────┼──────┼───────┤│2│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878,│國立│0月06日起││七五│││772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3,│國立│0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5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8,│國立│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7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