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梁黃春米 被告 陳威伸
陳文龍 李榮華 陳俊霖 楊友禎 嚴仁賢 王正位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被告陳文龍、陳俊霖、楊友禎部分諭知無罪,經原告聲請,應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其餘被告陳威伸、李榮華、嚴仁賢、王正位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饒志民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