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669號債權人 楊日輝 債務人 楊巽閎 債務人 黃月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巽閎(原名: 楊國慶 )、黃月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為限),若無法提出,應更正為共同償還。
二、債務人楊巽閎(原名:楊國慶)、黃月華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