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184號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程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相對人施程〝锝〞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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