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告 劉峯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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