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晟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誌鴻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衍翔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1,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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