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4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江至欣

被告 張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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