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貴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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