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58號
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58號
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