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58號

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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