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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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聲請人 陳富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並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係在「基隆市○○區○○街○○巷○○○○號」,現居地則係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等情,有聲請人呈報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第87頁),堪信為真。從而,依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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