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6月2日│97年9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68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19號│98年度易字第3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7日│98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919號│98年度易字第39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7日│98年2月13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