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63號
原   告  張簡素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簡寬文 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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