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蘇中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月17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0490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中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扣案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01月08日08時2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接獲報案前往查緝時當場查獲,並有員警製作之職務
報告、調查筆錄、照片、扣押筆錄在卷可稽。
(三)扣案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為證。
三、核被移送人蘇中本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 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
扣案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 1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 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