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碧蓮寺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加計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編│租金期間│欠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應繳逾期違約金││號│(民國)│(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105年9月1日至│57,512元│自106年1月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上│││105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2│106年1月1日至│86,268元│自106年7月1日起│違約金,最高以│││106年6月30日││至清償日止│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3│106年7月1日至│86,268元│自107年1月1日起││││106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4│107年1月1日至│86,268元│自107年7月1日起││││107年6月30日││至清償日止││├─┼───────┼─────┼────────┤││5│107年7月1日至│86,268元│自108年1月1日起││││107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6│108年1月1日至│86,268元│自108年7月1日起││││106年6月30日││至清償日止││├─┼───────┼─────┼────────┤│││合計│488,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