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63號聲請人 蔡佩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德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三張。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通訊軟體方式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