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1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弘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葉憲森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弘國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6月5日起,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刑期(見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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