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告 陳怡蓉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複代理人 孫羽力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李碧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