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5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梵錡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5,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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