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13號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
7、2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代理人補正聲請狀尾章。
二、請聲請人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何?(聲請事項所載金額與事實及理由三中所載不符)請查明更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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