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23號債權人 陳玟 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兆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於105年9月22日及105年10月5日所遞送所載內容其
目的為何?又是否為新案聲請支付命令?(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即應明確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5、法院。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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