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周月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