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周梅春 被告 陳鶴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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