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
404號被告黃建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369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字第404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369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267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中心102年
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堪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檢驗耗損部分應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而不在沒收銷燬之列,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