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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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及有期徒刑9月15日,其於民國96年9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94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8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6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