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寶成選任辯護人劉俊霙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46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寶成選任辯護人劉俊霙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46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